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
来烟返烟入境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一、入境人员(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来烟返烟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2 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组织或单位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烟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五、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烟台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