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7 19:3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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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史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更好地发挥地方史志传承文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辖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辖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 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台开发区、高新区、保税港区、昆嵛山保护区管委和东部新区办公室应按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相关要求做好地方史志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辖区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规、政策;

(二)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督导和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五)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审查、验收和备案地方史志稿件;

(七)组织报送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详细资料,整理旧志,征集、编写、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史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九)建设方志馆、地情资料数据库和地情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和保存史志资料提供服务;

(十)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全市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根据市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拟定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纂地方史志要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辖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记述。

第七条  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或资料报送任务,并对初稿质量及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文字能力和学术水平。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与,并积极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地方史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编纂方案报上一级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出版。

第十条  市、县两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部署。遇到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或地方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或专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组织编纂部门志、行业志及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等其他志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卷号。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年鉴编纂。

第十二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对所需资料内容可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公民应为其提供便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征集到的各类资料及形成文稿,由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损毁、出让、出租、转借或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整理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资料和地情资料,并负责向上级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实行年报制度。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撤销或合并的,应将编纂的各类志书、年鉴以及其他地情文献出版物及时报送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地方史志文稿保密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提供资料和撰写初稿的单位、个人应确保资料和稿件不存在泄密内容。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会同同级保密主管部门对地方史志稿件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军事内容的,应严格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相关规定,确保资料和稿件不存在泄密内容。

第十六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列入规划的相关地情文献由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版。

(一)《烟台市志》由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出版;《烟台年鉴》、市属部门和单位编纂的志书与年鉴及列入规划的相关地情文献,由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各县市区志由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出版;各县市区年鉴、所属部门和单位编纂的志书与年鉴及列入规划的相关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出版。

(三)乡镇(街道)志、年鉴和村(社区)志接受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未按程序报审的地方志书、年鉴不得公开出版或以内部资料名义印刷。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在地方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出版后30日内,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相应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一)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及地情文献,向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二)县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及地情文献,向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三)有关组织、单位编纂的相关志书和地情文献,按照隶属关系或注册登记关系报相应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志书、年鉴和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机构享有,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条  地方史志编纂涉及历史争议内容的,应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意见,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地情资料数据库(地情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应及时将史志资料及成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建成以市史志工作机构为中心,各县市区史志工作机构为支点的动态地情资料数据库,加强地方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方志馆为平台的地方文献中心,征集、保存、管理各类地情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由方志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所存资料的优先调阅权。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旧志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对现存旧志采取翻印、点注等形式进行整理开发。

第二十五条  重视史志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鼓励在职业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文献开发与研究。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构建地方史志工作奖惩体系。地方史志成果可参加各级社会科学及学术成果评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 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2. 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的;

  3.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故意提供地方史志虚假资料的;

  4. 拒绝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5. 将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搜集的资料和形成的稿件据为己有或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

  6. 擅自出让、出租、转借地方史志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附件:烟政办发〔2018〕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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