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志》有关写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0-07-23 19:3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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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烟台市志》续修体例,烟台市史志办先后印发了《关于〈烟台市志〉续志编纂规范行文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志〉有关编写要求的通知》,编修市志时除参照上文规定和《方志续修指南》行文规范外,补充如下规定: 
1.本志采用篇、章、节、目体,因“篇”、“编”通用,我市沿用前志做法,第一层次定为“编”,一般记到第五层次即“子目”。 
2.各部门、各单位所述内容包括下属单位和县(市、区)情况。本志所述的内容以现行烟台市行政区划为准,不包括威海辖区,若1987年以前涉及威海的内容(包括文字记述和表格内容)无法剥离,则需注明。 
3.时间断限原则上为1978~2002年,下限不延伸,上限可根据情况将机构和事业内容上溯。上部志书漏记的内容要补记。 
4.明确时间概念,所记事物均应有时间归属。避免不明所指,所记事件明确主体,即主语完整。 
5. 市县区划及名称变动在“凡例”中说明,文中表达以当时名称为准,如“1985年,黄县……”“黄县”后不加(今龙口市)标注。1938~1950年、1958~1983年的“烟台市”标明今“芝罘区”。跨多名称年代的,以近名称为准,如1978~2002年烟台市人口变动表。 
烟台市县行政区划变动如下: 
1983年11月,烟台地区更名为烟台市;1987年9月27日,威海市从烟台析出。 
1983年11月,县级烟台市改为芝罘区,福山撤县设区。 
1994年7月3日,牟平撤县设区,增设莱山区。 
1992年1月9日,蓬莱撤县设市。 
1986年12月23日,黄县撤县设龙口市 
1992年3月20日,招远撤县设市。 
1988年4月26日,掖县撤县设莱州市。 
1996年1月8日,栖霞撤县设市。 
1987年4月20日,莱阳撤县设市。 
1996年5月28日,海阳撤县设市。 
1984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兴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1985年3月20日举行开工典礼。 
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烟台出口加工区。 
199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1995年与莱山区政府合署。 
6. 正文入志领导人物为四大班子正副职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重点单位领导人不单独入志,若属先进人物(参见人物表收录标准)和全国、省两会代表,可入人物表,其它人物可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记述,人随事出,人随物出。 
7. 市委、市政府序列部门“机构沿革”章(或节)中的内容,包括局级机构和内部机构设置变化情况、编制人数、职责演变、下属单位机构沿革等。 
8. 县市区写法为“县(市、区)”,排序为芝罘、莱山、福山、牟平、蓬莱、龙口、招远、莱州、栖霞、莱阳、海阳、长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后三者一般用全称,在不能误解的情况下可用“开发区”、“加工区”、“高新区”等简称。分志排列时适当尊重原稿意见。 
志稿中四大班子排序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单位合记时应先写市委部门,后写政府部门,再写事业单位,再写企业。 
重点单位按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顺序排列。 
9. 各单位志稿记载所获荣誉应是省级以上,酌情处理。 
10. 表格标题完整,一般由年代、事项、名称组成,如:“1980~2002年烟台市机动车统计表”。表格一般放置在相关的节、目之后。表的标题涵盖及计量单位要准确,左右两边不加竖线,数字空缺添加“-”号。需对表格作相关说明的,在表下加“注”,后用冒号,1、2、3随记,每个序号另起一行。 
11. 尽量压缩交代背景材料,原则上不写“依据**精神、开展**工作”之类的套语,而是开门见山,平铺直述。 
12. 人物称谓要简洁明了,一般直书其名,必要时在名前冠以职务,单位,一般不加同志、先生等称呼。市长前一般不加市委常委、副书记等职务。 
13. 数值范围间用“~”表示,省略前面单位,如10~20%、3~5米、1978~2003年等;代码和序号间用半节字符“-”表示,如GB2310-80;地址间用整节字符“─”表示,如烟台─大连。 
14. 固定用语和缩略语在首次出现时用括注给予解释,如:“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4050”困难群体(女40岁、男50岁以上失业者)等。 
15. 引用文件时,其标题应写完整,使用书名号,写明发文单位,该文的发文字号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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